第104章

3个月前 作者: Ms九玥
    沈予白点点头:“知道了,妈。”


    沈父站在沈母身后,没说话,但目光一直落在沈予白身上。沈予白叫了一声“爸”,沈父嗯了一声,说了一句:“路上慢点。”


    沈予白点头,程砚也跟着喊了一声“爸,我们走了”。沈父看了他一眼,嗯了一声,那一声跟刚才给沈予白的那声不一样,短了一点,但好歹是应了。


    去停车场的路上,程砚还兴奋得很:“老师,咱爸今天太帅了。”


    沈予白转头看着他:“那是我爸,你叫爸叫得挺顺口。”


    程砚理直气壮:“那不都一样吗?你爸不就是我爸。”


    沈予白没接话,但嘴角弯了一下。


    第99章 巅峰对决


    多日的舆论发酵,这个案子开庭那天,法院门口的人比上次更多。


    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路边,程建明从车里出来,穿着一件深色的大衣,脸上没什么表情,他看了一眼法院门口的人群,低头整理了一下袖口,快步走了进去。周临跟在他身后,穿着一身剪裁合体的律师袍,手里拎着公文包,表情从容。


    沈予白和邱颜的车十分钟后才到,程砚把车停在法院对面的停车场,熄了火,转头看着沈予白。沈予白正在整理领带,动作不急不慢,跟平时出门没什么两样。


    “老师。”程砚叫了一声。


    沈予白转头看他。


    程砚想说点什么,但张了张嘴,发现没什么可说的。最后看看两人最后只说了一句:“我在下面陪着你们。”


    沈予白和邱颜点了点头,推门下车。


    程砚跟在他们后面,有人认出了沈予白,开始拍照。闪光灯亮了几下,沈予白没有躲,也没有挡。


    九点整,正式开庭,审判长是新换的一位法官。


    被告席上,程建明坐着,表情冷淡,旁边的周临正在整理桌上的材料。


    沈予白坐在原告席上,面前摆着三个文件夹,分别贴着红色、蓝色、黄色的标签,邱颜坐在他旁边,腰挺得很直。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读法庭纪律、告知诉讼权利,流程走得很顺畅。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审判长的声音不大,但整个法庭都听得清清楚楚,“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沈予白站起来,看着审判:“我方当事人也就是本案中的原告邱颜女士请求撤销与被告程建明的婚姻。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程建明在婚前隐瞒了其同性恋的性取向,诱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缔结婚姻,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周临坐在被告席上,手里的笔在纸上划了一下。


    审判长听完沈予白的陈述,转向被告席:“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周临站起来,先向审判席微微欠了欠身,然后转向原告席,嘴角带着一点礼貌的弧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第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并非不知情。原告长期阅读、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对同性恋群体有相当的认知和了解。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原告仍然选择与被告结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是知情并接受的,不存在所谓欺诈。”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程砚的眉头拧了一下。


    周临继续说:“第二,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该条文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般规定。婚姻不是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明确列举,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第三,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他说完,坐下了。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沈予白站起来,看向审判席,又转向被告席。他的目光在周临身上停了一下,然后收回来:“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原告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作为读者,阅读行为和性取向知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婚前从未与被告讨论过性取向问题,也从未从被告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处获知被告的性取向,原告的阅读爱好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的同性恋身份。”


    他从桌上拿起红色标签的文件夹,打开,抽出一份材料:“原告在婚前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来往、约会,没有任何一次涉及性取向的讨论,这部分证据已经提交法庭,可以证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性取向一无所知。”


    审判长翻了翻,传给旁边的审判员。


    沈予白继续说:“被告的第二点答辩意见,婚姻是否受欺诈规定约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的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这一点,原告提交的补充法律意见中已有详细论述,包括几位知名法学教授的书面意见,可供法庭参考。”


    周临的嘴角动了一下。


    沈予白接着说:“被告的第三点答辩意见,诉讼时效问题,需要结合原告的特殊情况。原告在七年前发现被告的性取向后,受到巨大刺激,自杀未遂,导致部分记忆丧失。在丧失记忆的七年中,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一无所知。直到近期原告恢复记忆,才知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恢复记忆的时间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原告从恢复记忆到提起诉讼,期间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在七年期间对被告的性取向不知情。”


    他说完,站在那里,等着审判长的回应。


    审判长没有马上说话,低头翻了翻桌上的材料,然后抬头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


    周临站起来:“需要。”


    接下来的质证环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周临对原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提出了质疑,从病历的真实性到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到学术论文的权威性,他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虽然都是些鸡零狗碎的问题,但密度很大。


    沈予白没有逐一反驳,而是在周临质证结束后,站起来,拿起桌上蓝色标签的文件夹。


    “审判长,原告有补充证据提交。”


    法警接过文件夹,呈递给审判长。沈予白翻开自己手里的副本,说:“这是原告七年前自杀前写的一封遗书。遗书中明确写道:‘我不知道他是这样的人,如果他婚前告诉我,我不会嫁给他。’这封遗书是原告在七年前事件发生时亲手所写,笔迹已经过鉴定。遗书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不知情,更没有所谓‘接受’一说。”


    旁听席上安静了。程砚坐在那里,手指攥着膝盖,指节发白。他看过那封遗书,在邱颜恢复记忆后找到的,夹在一本旧书里,纸张已经泛黄,字迹有些模糊,但每一个字都像刀子一样。他没有问过他妈为什么要写这个东西,他怕听到答案。


    审判长接过那封遗书,看了一遍,传给旁边的审判员。两位审判员传阅完,表情都有了一些变化,但没说什么。


    周临站起来:“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这封遗书,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鉴定。且遗书的内容本身是原告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沈予白没有等他继续说下去,开口了:“原告的遗书不是唯一证据。原告婚前婚后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对被告的性取向毫无察觉。原告的闺蜜愿意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婚前曾向她表示‘我老公什么都好,就是有时候感觉他对我没那种想法’。这部分证言和聊天记录已经提交法庭,可以佐证原告的陈述。”


    审判长看向周临:“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补充证据是否需要进一步质证?”


    周临沉默了两秒,说:“被告需要时间审查原告补充证据的真实性。请求法庭给予适当期限。”


    审判长没有马上回应,转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


    沈予白说:“有。原告请求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点头:“传证人。”


    证人席上站起一个人,四十多岁的女人,她是邱颜大学时期的室友,也是邱颜几十年的闺蜜。


    证人作证的内容很简单:邱颜在婚前跟她说过,程建明对她很客气,客气得不像一个热恋中的男人。她说:“我当时还开玩笑,说他是不是不行。邱颜说不是,说他就是那种性格,慢热,要慢慢来。”证人顿了一下,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邱颜,邱颜没看她,低着头,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摩挲着。证人继续说:“她从来没有怀疑过程建明是同性恋,如果她当时知道,她不会嫁给他。她不是那种人。”


    周临没有对证人进行过多的交叉询问,只是问了一句:“你和原告是多年的朋友,你的证言可能带有倾向性,你承认吗?”


    证人看了他一眼,说:“我承认我站在邱颜这边,但我说的是实话。她当年确实不知道。”


    审判长宣布质证环节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周临先发言。他站起来,语速比刚才慢了一些,声音也更沉稳了:“审判长,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的性取向,而是婚姻能否被撤销。”


    他看了一眼沈予白继续说:“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性取向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婚姻。但婚姻是什么?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它包含着感情、责任、承诺,还有时间的沉淀。原告与被告结婚二十余年,共同生育了子女,共同积累了财产。这二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不是一个‘欺诈’就能概括的。”


    他停了一下,继续说:“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其本质是想抹去这二十多年的婚姻历史。但法律不能因为同情原告的不幸,就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如果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无异于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修改了法律。这是立法者的职权,不是法院的职权。”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沈予白站起来,双手自然地垂在身侧,目光落在审判席上。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被告代理人刚才说,婚姻不是一笔交易,不是一份合同。我方同意。”


    整个法庭都安静下来了。


    “婚姻确实不是交易,不是合同。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一种生活方式。这个意思表示的核心,是诚实。没有诚实,婚姻的基础就不存在。”


    他停了一下,看了一眼对面的程建明才继续说:“本案的被告,在结婚之前,隐瞒了自己的性取向。他不是没有机会说,是他选择不说。他选择了隐瞒,因为他知道,如果他说了,原告不会嫁给他。这不是推测,是事实。原告在婚前与闺蜜的聊天记录、七年前的遗书、恢复记忆后的陈述,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如果原告婚前知道被告的真实性取向,她不会走进这段婚姻。”


    旁听席上鸦雀无声。记者的录音笔亮着红灯,相机的快门偶尔响一下。


    沈予白的声音还在继续:“被告代理人说,原告阅读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所以她对同性恋群体有认知。这是一个逻辑错误。知道世界上有同性恋,和知道自己即将嫁的人是个同性恋,是两回事。原告读过的书里没有一本写着‘你的未婚夫是同性恋’。这个所谓的‘知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他拿起桌上的红色文件夹翻开:“被告代理人说,婚姻是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不是欺诈两个字能概括的。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我请问,这二十多年,对原告来说是什么?是一个被骗了二十多年的女人,用二十多年的时间,以为自己有一个正常的家庭,有一个正常的丈夫。她为他生孩子,为他照顾家庭,为他维系体面。而她不知道的是,这二十多年里,她的丈夫在外面有自己的男性伴侣,用夫妻共同财产养着别人。这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不是婚姻的证明,而是欺诈的延续。”


    审判席上,书记员飞快打字的手停住了,看向了沈予白。


    沈予白还在说:“被告代理人说,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是明确的,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这句话在法律条文的意义上是对的。但法律条文不是冰冷的文字,它背后有一个东西,叫立法精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规定,其精神在于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个意思表示是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法律应当给予受欺诈方纠正的机会。”


    他顿了一下,声音轻了一些:“婚姻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之一。一个人一生能结几次婚?一次,两次,三次,但每一次都应该是真实的。如果连婚姻都可以建立在欺诈之上,那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是那张结婚证,还是证背后的信任?”


    审判席上,审判长没有表情变化,但他推了一下眼镜。


    沈予白拿起桌上的黄色标签文件夹,翻开:“原告在辩论意见中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这是近五年来,国内因同性骗婚被判离婚的三十七个案例的跟踪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这三十七位当事人中,有二十四人需要长期接受心理辅导,有十一人曾再次产生自杀念头,有两人已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们离了婚,但她们没有走出来。”


    旁听席上,有人轻轻吸了一口气。赵红低着头,肩膀在抖,刘芳把她的肩膀揽过来,没说话。


    沈予白继续说:“她们离了婚,户口本上写着‘离异’,她们要开始新的感情,对方问‘你上一段婚姻是怎么回事’。她们要一遍一遍地解释,一遍一遍地被审视,一遍一遍地被问‘你是不是也有问题’。做错事的人不是她们,但代价是她们在承担。”


    他的声音平稳,没有慷慨激昂,没有声泪俱下,可每一个字都像是落在水泥地上的钉子,有响声,有痕迹。


    “原告请求撤销婚姻,不是为了抹去二十多年的历史。历史抹不掉。原告请求撤销婚姻,是为了让法律告诉她:你被骗了,这不是你的错。你不用背着‘离异’两个字过一辈子。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你不必为这个错误负责。”


    沈予白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原告的请求,没有先例。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先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有人推动了,才有了先例。国外已有类似的判例可供参考,这些判决的共同点是:法院认为,同性恋在婚前隐瞒性取向,构成婚姻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我国的法律体系与这些国家不同,但法理是相通的,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婚姻不应当是这个原则的例外。”


    他停了一下,最后说了一句:“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不是因为她特殊,而是因为她不该被骗。”


    沈予白坐下了。


    法庭里安静了好几秒。审判长低头翻了翻桌上的材料,然后抬起头,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进行第二轮辩论?”


    周临站起来,他的表情还是那副温和的样子,但语速比刚才快了一点。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刚才的发言感情充沛,但法律不是感情。原告代理人引用了国外的案例,但我国法律有自己的体系。国外怎么判,不能轻易作为我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原告代理人说婚姻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点我同意。但也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撤销婚姻的门槛才应当更高。”


    他停了一下,声音提高了一点:“如果今天法庭因为被告隐瞒了性取向就撤销婚姻,那明天呢?明天会不会有人因为对方隐瞒了收入、隐瞒了学历而要求撤销婚姻?法律的稳定性不是靠感情来维护的,是靠规则的清晰和可预期性来维护的。”


    “原告确实遭遇了不幸,但不能因为她的不幸而改变法律的适用。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完周临坐下了。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沈予白站起来。他没有多说什么,只说了一句:“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她等了二十多年,不想再等了。”


    周临也站起来,语气很平:“被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法庭里安静下来。旁听席上的人开始低声交谈。


    沈予白坐在原告席上,面前的三色文件夹合上了,他的手放在上面,手指没有动。邱颜坐在他旁边,看了他一眼,想说谢谢,又觉得这个时候说谢谢不太对,就什么都没说。


    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回来了。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旁听席上所有人站了起来,记者们举起了相机,录音笔的红灯还在亮着。


    审判长拿起判决书,没有念前面的部分,直接翻到了最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程建明在婚前隐瞒其性取向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邱颜据此请求撤销婚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他顿了一下,法庭里气氛紧张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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